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》(节录)
(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,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)
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,并根据需要和条件;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、出版和教学研究。